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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的出台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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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6-01-20 15:49:43
  •     2015年7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指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检查,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相关要求,组织制定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指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药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责任,是药品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为保证用药的有效性、安全性,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2015年自本指南通知试行起,从7月至9月底,国家中心在不同省做了试点检查,同时云南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也组织检查了云南20家生产企业,其中有15家高风险企业,5家口服制剂企业,检查人员主要从以下要点进行检查:

        1、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药品的基本信息、ADR监测工作的概况。

        2、组织机构:企业应设立专门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具有清晰的组织机构图,具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包括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并监督实施;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相关信息;死亡、群体以及其他影响较大事件的调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教育和培训等。建立清晰明确的药品安全问题处理机制,例如可以建立由多个部门参与的药品安全委员会,研究处理有关安全性问题。

        3、人员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包括收集、核实、分析、评价和按规定上报各类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管理和维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提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技术指导等。配备的工作人员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背景。同时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或外部审核。

        4、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通过广泛途径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信息有效,填写规范,报告类型 、药品不良反应结果、关联性评价等评判合理。上报时限符合要求(获知新的、严重的在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在30日内报告;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等情况。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5、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获知或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信息后,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最快方式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规范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必要时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收集进口药品和/或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来源包括自发报告、上市后临床研究、文献报道等。《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填写规范;报告时限符合要求,即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于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在5日内提交。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7、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PSUR,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PSUR,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PSUR汇总时间:即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国产药品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PSUR撰写应符合《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
        8、药品重点监测: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开展重点监测。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根据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对重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

        9、评价与控制:定期对收到的病例报告进行回顾分析,发现药品安全信号。有安全信号提示时,对信号做进一步的调查和病例分析。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例如观察性药物流行病学研究、临床试验、Meta分析、动物安全性研究、实验室的安全性研究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风险管理计划)。对不良反应大或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

        按照以上检查要点对云南20家生产企业检查后,云南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2015年11月10日召开《2015年药品生产企业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专项检查信息通报暨培训会》,会议上审查员将企业存在问题做出汇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组织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人员工作职责不明确。

        2、人员管理:缺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员,且相关专员知识单一、缺乏专业培训。

        3、质量管理体系:企业未建立内审、未配备文献检索专员等。

        4、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报告、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企业未积极主动提交相关不良反应报告,在被检企业中大部分为零报告。

        5、评价与控制: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做相关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研究或者研究未纳入PSUR报告。

        由此可见:药品生产企业应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意识,加强不良反应组织机构的建设,加强不良反应监测相关专业培训,主动收集、上报不良反应报告,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建立风险沟通机制,确保病人用药的安全性。

        因本次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检查主要是针对高风险生产企业,我公司不在检查范围内。但根据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刘佳老师的介绍,在15年11月试点检查工作汇报结束后,国家中心会通知正式实施本指南,全面展开各个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专项检查。为今后公司药品不良反应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应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意识,加强不良反应监测组织机构的建设,加强学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结合实际、认真落实,确保公司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稳定、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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